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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借款拖欠近10年,国晖律师巧设分期+加速到期
发布时间:2026-05-19 18: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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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余某与余某某系亲戚关系。2014年8月19日,余某某因资金周转向余某借款。余某考虑双方是亲戚,且当时刚卖掉房子有闲钱,便同意出借,总计出借30万元人民币,约定月息2.5分(折合年利率30%),还款期限为一个月。

       此后,余某某一直按月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9日,之后便再未支付过利息。2018年2月16日,余某某仅偿还了本金10万元,剩余本金20万元一直未还。余某多次催讨,余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23年1月19日,余某某就上述借款、已还款项、已付利息等事宜向余某出具了一份《借条》,明确载明“借到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并承诺尽快还款。然而,出具借条后,余某某仍然分文未还,一再拖延。

       眼看这笔借款已经拖了近10年,余某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案件时间线:2014年出借30万,2015年12月停止付息,2018年2月还本10万,2023年1月补写借条。律师发现,虽然借款时间久远,但被告在2023年借条中对借款事实再次确认,诉讼时效问题已不存在风险。

       律师分析认为,原告最初约定的月息2.5分(年利率30%)偏高,超出法律保护上限(当时司法解释保护年利率24%,现为LPR四倍)。如果直接按原约定主张利息,可能存在不被法院全额支持的风险。因此,律师在起诉时主动将利率调低至月息1分(年利率12%),这是一个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稳健利率,既避免了利率过高的争议,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2018年2月16日;以20万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2日为24524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余某某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希望能分期付款。国晖律师敏锐把握调解机会,一方面坚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沟通还款方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对原告非常有利的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借款时间跨度长达近10年,利息如何计算既能合法又能最大化保护原告利益?被告无力一次性还款,如何设计分期方案并确保债权不会被无限期拖延?

      【处理结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25)皖0102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余某某偿还原告余某20万元借款本金、62000元利息及诉讼损失3989元(合计265989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自2026年6月9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共分16期,每季度支付一期,其中前15期每期支付16500元(含12500元本金+4000元利息),最后一期支付14500元(含12500元本金+2000元利息);

       二、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自逾期之日起全部剩余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为尽快了结纠纷,主动承担了诉讼费)。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周期、高利息、亲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原约定月息2.5分(年利率30%),已超出法律保护上限(2015年时司法保护年利率24%,现在为LPR四倍约13.4%)。律师没有盲目主张高利率,而是主动将利率降至月息1分(年利率12%),这是一个法律保护范围内且相对较高的利率水平。这一策略使得被告对利息部分无异议,大大促进了调解成功,避免了因利率过高导致部分利息被驳回的风险。

       被告确实无力一次性还款,但若不设约束,分期可能沦为“空头支票”。律师在调解中成功加入了“任何一期逾期,剩余全部款项立即到期”的加速到期条款。这意味着,只要被告有一次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无需再等待,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欠款。这一条款极大地增强了还款协议的约束力,给被告施加了持续履行的压力。

       实用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利率并非“越高越好”。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应主动将利率调整至合法范围内,以利于诉讼和调解。此外,“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是分期还款协议中的“王牌条款”,可以避免对方一期一期拖延,确保债权能快速进入执行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183号案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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