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阮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一:周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二:深圳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责人,师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负责人,谢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20年9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粤BDJ****号车在农园路泽田路西12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农园路泽田路西12米路口,向右拐弯时车身右侧与在农园路泽田路西12米路同方向行驶由原告黎某驾驶的无车牌号两轮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黎某头部、左手、左脚轻微伤和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2020年9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道路交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0月10日出院,共住院14天。长期医嘱单注明:住院期间Ⅱ级护理。出院医嘱为:1.术后6周内左上肢不完全负重,佩戴肩拖,行肩部钟摆运动功能锻炼预防肩关节粘连;2.术后门诊定期复查,于出院后1周及1、2、3、6月复查;3.不适随诊。2021年9月3日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出具[2021]临鉴字第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黎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个九级(玖级)、一个十级(拾级)伤残;2、被鉴定人黎某后续取出左桡骨、左肩胛骨、左肱骨内固定物所需费用预计27500.00元(贰万柒仟伍佰圆)人民币(三)被鉴定人黎某伤后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被告周某某为肇事车辆BDJ****号车的驾驶人,深圳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BDJ****号车的所有人,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为肇事车辆BDJ****号车的保险人。
事故发生时原告50岁,虽为农村户籍但其事故前一年均在深圳居住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事发生时原告的母亲92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全靠其子女扶养,有6个子女。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共产生医疗费10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6595元、误工费208205.6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272487.6元、鉴定费46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01.68元、精神抚慰金21000元、后续治疗费27500元、财产损失850元。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赔偿医疗费63413.15元、营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
费6200元、误工费32458.47元、护理费15840元、就医交通费1890元、残疾赔偿金1250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8560.7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276元,合计377182.37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贵任。
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1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将上述款项转至原告账户(户名:黎某,开户行:深圳XX商业银行,账号:****************.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如期按约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原告自愿放弃对本案所有被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权利义务就此了结。
三、若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的金额及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一次性向法院对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周某某、深圳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赔偿。法院审理中,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LHMS02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