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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支付价款,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获得全部的价款!
发布时间:2019-03-12 1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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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xx大厦xx房。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被告一: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办,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xx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被告二:深圳市龙岗区xxxx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xx号。负责人:罗某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20日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施工xx街道联社区电子防控系统工程,合同价款为972541 元。后因扩建整改经双方协商增加工程量,增加价款89111.48元,合计1061652. 48元。签约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工程由龙岗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已为深圳市民特别是xx社区服务多年。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已付741762. 30元,拖欠工程款本金319890.18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xxxx居委会也多次向被告xx街道办请示,但由于主管领导调动频繁、工作繁忙等原因拖延至今未付。原告自身资金周转也十分困难,被告拖延付款给原告造成重大影响。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9890.18元;2、两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102364.85元(以本金319890.18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6.4%自2011年6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办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认可欠原告工程款319890.18元。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xx居民委员会辩称:合同的主体应当是xx街道办,我方是受益人,也是xx街道办的下属单位,属于全额拨款,应当由xx街道办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该工程在未审计之前已经由深惠路改造被拆迁了,导致无法审计,所以才造成了本案的诉讼。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工程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319890. 1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4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办事处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了xx社区电子防控系统工程的施工义务,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xx街道办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街道办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319890.18元,原告诉请xx街道办支付上述工程款,合理合法。虽然涉案合同中发包人签章为xxxx居委会,但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人为xx街道办,因此,原告诉请xxxx居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26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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