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常年在广东惠州从事农村建房施工的原告某某(男,1966年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某县),经人介绍与被告某某(男,1970年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某区)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某私人住宅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采用“包工包料”模式施工,工程总造价720000元,付款方式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组织施工团队进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工艺要求推进建设。从地基开挖到主体封顶,原告全程严把质量关,每道工序均主动邀请被告到场确认,被告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2023年11月,案涉住宅主体工程全面完工,原告正式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当场验收并签署验收确认单,随后双方就工程款项进行结算。经核对,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60000元,尚欠260000元未付。
为明确欠款金额及还款计划,2023年11月27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亲笔出具《欠款条》一份,载明“今欠某某建房工程款260000元,承诺自2023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2024年6月15日前全额付清;若逾期未付,按月息3%支付利息;如因欠款引发纠纷,债权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被告在《欠款条》上签字按手印,确认上述约定。
然而,《欠款条》出具后,被告仅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分3次支付了160000元,剩余100000元工程款迟迟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催款,被告起初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后续逐渐失联,甚至在原告上门沟通时避而不见。被告的拖欠行为导致原告的施工资金被长期占用,不仅无法支付下游材料商的货款,还影响了新工程的承接,给原告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意识到单纯依靠自行催要已无法解决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5年委托广东国晖(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律师仔细核查了《建房施工合同》《欠款条》、微信催款记录、工程验收单、被告付款凭证等材料,确认所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合同签订-工程完工-验收结算-欠款确认-催款未果”的完整逻辑闭环,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精准拟定诉讼请求,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律师协助原告拟定民事起诉状,初始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2497.22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6日起按一年期LPR 3.1%暂计至2025年4月1日);2.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法律服务咨询费398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发现《欠款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律师费”,且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持有完整票据,遂及时建议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并增加“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的诉求,确保原告的维权成本全额得到弥补。
三是预判庭审争议点,做好充分抗辩准备。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未结算”“工程质量有问题”等抗辩理由,律师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一方面,《欠款条》已明确载明工程总价及欠款金额,可直接证明结算事实;另一方面,被告已实际使用房屋近一年,期间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被告果然提出抗辩:声称不清楚工程总价,双方未正式结算,收到起诉材料后才知晓诉请金额;同时主张房屋外观“有点歪”,原告未整改,因此有权拒付尾款。面对被告的无理辩解,国晖律师逐一回应:首先,《建房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价720000元,《欠款条》是双方结算后出具的债权凭证,被告签字确认即视为对结算结果的认可,其“未结算”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其次,被告已实际入住使用房屋,未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问题,也未申请质量鉴定,仅凭主观感受主张“房屋歪斜”,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最后,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按约定支付欠款、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2025)粤1302民初3XXX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9.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自行向法院缴纳。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拖欠工程款、逾期利息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针对维权费用的主张,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充分利用合同约定,为原告争取到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权益,最大化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庭审中,面对被告的无理抗辩,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逐一反驳,逻辑清晰、论据充分,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本案法律延伸:一是农村建房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总价、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二是工程完工后,务必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让发包方出具欠款条等债权凭证,明确欠款金额和还款计划,同时约定维权费用承担方式,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三是遇到工程款拖欠时,切勿拖延,应及时收集证据(合同、验收单、欠款条、催款记录等),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不仅能追回欠款,还可主张逾期利息及合理维权费用。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惠晖民字第059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