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建筑工程部 > 国晖案例

自建房质量堪忧反遭索赔?国晖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2-05 10:55:57
浏览量:3

      【案    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被上诉人某某计划在惠州市博罗县某村修建3.5层私人楼房,与上诉人某某签订《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由上诉人承包施工,建筑面积约1040平方米;外墙工程总造价100000元(含脚手架、贴瓦、防水等项目),室内墙体粗底装修造价30000元,补充约定室内装修按235元/平米计算;工程质量需达到《抗震安居房屋建设评定标准》合格条件,若施工质量不达标,上诉人需无偿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上诉人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上诉人按进度陆续支付工程款108000元。然而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发现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屋面找平层开裂、瓦屋面瓦片松动开裂、外墙瓷砖缝渗水、部分墙体及柱构件饰面砖空鼓等,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使用功能。被上诉人多次通过微信与上诉人沟通整改修复事宜,均遭上诉人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更让被上诉人意外的是,上诉人不仅拒绝承担修复责任,反而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4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委托广东国晖(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维权策略:一是梳理核心证据,明确合同约定及质量争议事实,发现上诉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为合同效力认定埋下关键伏笔;二是申请专业鉴定,通过法院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确认房屋多处施工不满足国家验收规范;再委托惠州市明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核定修复费用60515.4元(含被上诉人自行施工部分500元),被上诉人垫付两次鉴定费共计22000元;三是一审庭审中,针对上诉人反诉主张,明确合同因上诉人无资质属无效,其仅完成130000元工程,扣除已付款项,剩余工程款仅22000元,且质量问题系其施工导致,应承担修复费用及鉴定费。

       一审法院采纳国晖律师代理意见,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修复费用60015.4元(扣除被上诉人自行施工部分500元),驳回上诉人全部反诉请求及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权利义务不对等”“质量问题非其施工导致”,请求撤销原判并支持其原审反诉请求。

       作为被上诉人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继续坚守维权立场,针对上诉焦点逐一抗辩:一是重申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上诉人无施工资质,一审认定其完成工程价款130000元符合双方确认事实;二是强调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两份报告均由法院依法委托资质机构作出,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上诉人无相反证据反驳;三是指出上诉人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其主张质量问题与自身施工无关、修复费用过高等,均未提交有效证据支撑。

      【争议焦点
       案涉《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上诉人施工部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及鉴定费应由谁承担?被上诉人是否需向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处理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2025年,法院作出(2025)粤13民终6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修复费用60015.4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6元均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无需向上诉人支付额外工程款,成功守住合法权益,追回全部合理修复费用及鉴定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一审阶段,律师抓住上诉人无施工资质的核心,通过鉴定固定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驳斥无理反诉;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紧扣证据和法律逐一回应,成功维护一审胜诉结果。

       本案思考:一是农村自建房发包需核实承包人资质,无资质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质量不合格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三是作为被上诉人应诉时,需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精准抗辩,有效驳斥上诉人无理主张,守住胜诉权益。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惠晖民字第0544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