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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近 4 年!国晖律师16 万余元全额追回
发布时间:2026-02-06 11: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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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从事路面工程施工的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达成合作,被告将其承包的某沥青路面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模式,施工工期为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25日。

       承接工程后,原告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业施工团队、调配施工设备及原材料,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被告要求推进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多次到现场查看进度及质量,均未提出任何异议。2021年7月25日,案涉沥青路面工程按期完工,原告当即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被告现场核查后确认工程合格,同意接收使用。

       2021年9月16日,双方就工程款进行正式结算,共同签订《确认函》一份。《确认函》明确载明:施工面积3030平方米,平均厚度9厘米,单价85元/平方米(不含税票),工程总价款为257550元;被告已分别于2021年7月24日支付60000元、2021年8月14日支付30000元,累计支付9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67550元。被告在《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对欠款金额无任何异议。

       本以为被告会按行业惯例及时支付尾款,没想到后续沟通却陷入僵局。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起初以“资金周转困难”“项目未回款”等理由拖延,后续又以“疫情影响”为由承诺付款——2022年10月31日,被告在微信中回复“这不是疫情,我估计问题不大了,就这几天的事情,就等着嘞”;2024年10月20日,原告再次催款时,被告又承诺“今年年前绝对能”。然而,每次承诺过后,被告都以各种借口推脱,始终未实际支付欠款。

       截至2025年3月,案涉工程款已拖欠近4年,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导致原告的流动资金被长期占用,不仅无法及时支付下游材料商货款、工人工资,还影响了新工程的承接,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协商、催要无果后,原告意识到单纯依靠自行沟通已无法维护权益,遂于2025年4月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正式启动诉讼程序。

       2025年5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原告诉求,详细陈述案件事实,逐一出示《确认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阐述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就利息计算方式、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发表明确代理意见,逻辑严谨、论据充分,得到法庭充分认可。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75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2025)皖1302民初1XXXX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7550元及利息(以167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65元、保全费1461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承担。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成功追回拖欠近4年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也均由被告承担,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核心证据,锁定《确认函》《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凭证,确保债权主张有充分依据;面对被告“躲猫猫”式避债,及时申请公告送达,有效破解送达难题,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庭审中,即便被告缺席,律师仍通过清晰的事实陈述、完整的证据链及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此类案件:一是工程款结算后,务必签订书面确认文件,明确欠款金额、付款时间等核心信息,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二是遭遇工程款拖欠时,要及时通过微信、短信、函件等方式催款,并保留完整记录,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三是被告躲避债务、拒不配合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至关重要,律师可通过公告送达、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最大化维护债权人权益;四是工程款拖欠的,债权人可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通常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合晖民字第078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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