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建筑工程部 > 国晖案例

挂靠经营遇违约,国晖律师助企业全额胜诉回款
发布时间:2026-04-03 16:12:55
浏览量:5

      【案    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 XX 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驾校)。被告梁某某。

       2019 年,梁某某因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要,挂靠 XX 驾校经营,双方同时签订两份《车辆租赁使用合同》,约定梁某某租赁 XX 驾校名下两辆教练车用于培训,车辆由梁某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需按月向 XX 驾校支付租金、管理费等费用;合同明确约定,未经 XX 驾校书面同意,梁某某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或抵押租赁车辆;合同期内,车辆保险、车船税、维修费等全部经营相关费用,均由梁某某自行承担。

       合同履行初期,梁某某尚能按约支付相关费用,但自 2020 年 6 月起,其开始长期拖欠场地租金、租车费、补考费、体检费、学员表费等多项费用。2020 年 12 月 31 日,梁某某在《应缴费用明细》等文件中签字确认,尚欠 XX 驾校各项费用合计 42060 元,但始终未予支付。

       更严重的是,2019 年 12 月 14 日,梁某某在未取得 XX 驾校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的一辆教练车质押给案外人套取贷款,导致 XX 驾校为赎回车辆,于 2020 年 12 月 13 日向第三方支付了 38000 元赎车款,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同时,梁某某停止经营后,未完成其招收学员的后续驾驶培训,XX 驾校承接了全部未完成培训的学员,梁某某应向 XX 驾校返还已收取的学员报名费等共计 97700 元。此外,XX 驾校还为案涉两辆教练车垫付了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的交强险保费、车船税共计 3200 元。

       经 XX 驾校多次催要,梁某某始终拒绝支付全部欠款,甚至失联拒接沟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 驾校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某支付挂靠经营费、各项欠款、赎车损失、垫付费用、逾期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等全部诉求。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挂靠费用、擅自质押车辆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 XX 驾校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被告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 XX 驾校支付租金、赎车款、报名费等各项费用合计 18096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 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梁某某向原告 XX 驾校支付律师费 13600 元;
       3.案件受理费 4192 元,减半收取 2096 元,由被告梁某某全部负担。

       被告梁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一审胜诉,判决生效后 XX 驾校全额收回全部款项。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涉两份租赁合同、费用确认单、赎车凭证、垫付票据等全套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明确被告的违约事实与各项损失金额。

       针对被告擅自质押车辆、拖欠费用、失联拒不到庭等情况,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被告的各项违约行为对应的责任,同时明确主张逾期利息、律师费的合法性,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全部诉求,为当事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本案也提示,挂靠经营中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责,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通过诉讼主张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利息等合理维权成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ZHMS0105-0110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