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建筑工程部 > 国晖案例

装修违约拒不退款,国晖律师全力维权胜诉全额回款
发布时间:2026-04-08 17:00:46
浏览量:8

      【案    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莫某某,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房屋门窗装修安装事宜与被告刘某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完成推拉门、窗安装,总价款 18300 元,施工期限自 2025 年 5 月 16 日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两笔款项共计 14640 元。但被告刘某某收取款项后,未按约定完成安装义务,还擅自将原告原有门窗拆走,导致装修停滞,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025 年 7 月 10 日在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解除合同,被告刘某某应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前退还首期款 14640 元、门窗赔偿金 2000 元、违约金 200 元,合计 16850 元,并出具欠条,约定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某某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为追回款项、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固定装饰装修合同、转账记录、调解协议、欠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法律关系与违约事实,明确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违约金、窗户费用、租房损失、律师费及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国晖律师庭上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完整出示证据、严谨论述法律依据,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退还 16850 元及支付违约金;被告张某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各项损失主张应否支持。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桂 0105 民初 12xxx 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莫某某支付款项 16850 元;二、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莫某某支付违约金(以 1685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13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4.5% 计算);三、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莫某某支付律师费 1000 元;四、驳回原告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74 元,由原告负担 83 元,被告刘某某负担 291 元。本案原告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成功维权。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接收委托后快速固定完整证据链,清晰界定合同关系、违约事实与责任承担,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面对被告缺席庭审,律师庭上充分举证、规范陈述,确保法院全面采信原告主张。同时合理调整诉求,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本案提示:装修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期、价款、违约责任;付款保留转账凭证;对方违约及时固定证据,通过调解或诉讼维权;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民字第0889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