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被告一AA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被告二岳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系该项目的施工相关单位。
原告起诉称,位于广东省的原告家园地,在2023年11月5日被提前开发施工,导致原告土地上的经济作物被损毁。原告主张被告在未获得有效授权、未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侵犯了其私人财产。原告同时主张,被告在“红线外”(即征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上也存在超填、超挖、损毁果木、倾倒余泥渣土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原告曾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信访处理意见确认存在“误清理”及“超挖”情况,并提出过5000元及4500元加地块修复等补偿方案。原告认为补偿金额不合理,遂向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2、判令二被告赔偿人民币312826.42元(含红线内及红线外损失);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二岳阳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广东国晖(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了解,涉案项目系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属省级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泥土因山体陡峭的自然地理因素滑落至红线外土地的情况,但原告主张的红线内损失实际上已在先前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得到补偿——这一点在行政诉讼的二审裁定中已被确认。
国晖律师在充分分析案件利弊后,确立了“承认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但将赔偿金额控制在合理区间,同时明确因自然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诉讼策略。代理律师积极与原告方及法院沟通,阐明以下关键事实:
红线内的土地及作物损失,原告已在2023年11月30日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获得补偿,原告此前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被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本案再行主张属于重复索赔;
红线外的泥土滑落系因山体陡峭的自然地理因素导致,并非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原告主张的31万余元赔偿金额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红线内损失是否已在征地补偿中获得填补,是否属于重复索赔?
被告因施工导致泥土滑落至红线外土地,是否构成侵权?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的31万余元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6)粤1xxx民初xxx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确认一致,被告岳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6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15000元给原告陈某某作为赔偿款;
二、因山体陡峭的自然地理因素导致施工中出现的泥土滑落至红线外的土地,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清理,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被告岳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原告陈某某保证日后不得再以此次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向两被告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6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最初索赔金额高达31万余元,最终调解结案的赔偿金额仅为1.5万元,且原告自行承担了近3000元的诉讼费。国晖律师代理被告二,成功将案件损失控制在极低水平。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红线内损失实际上已在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得补偿。国晖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事实,并引用了行政诉讼二审裁定中“上诉人已自认在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得到补偿”的认定内容,有力地向法庭说明了原告就红线内损失再行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这一策略有效压缩了原告的索赔空间。
对于红线外泥土滑落问题,国晖律师没有简单地一概否认,而是客观指出其成因——“因山体陡峭的自然地理因素导致”。这一表述被法院采纳并写入调解书,有效降低了被告的过错程度,避免了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从而大幅降低了赔偿金额。
从原告最初的31万余元索赔,到信访阶段提出的5000元、4500元等补偿方案,再到最终调解确定的1.5万元赔偿,国晖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远低于原告预期的结果。同时,调解书明确约定2976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进一步降低了被告的维权成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梅晖民字第002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