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入职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8-10-12 11:36:59
浏览量:960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新望村委会马鞍山村xx号。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xxx生活超市。
       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腾龙路龙塘华侨新村x号。
       负责人:苏某。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xxx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发路长城电脑大厦x栋xx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二处,2016年9月份被申请人二将申请人调至被申请人一处工作,工作岗位是运营部店长职务,约定每月工资均是由苏某的个人账户转账至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申请人入职后,依二被申请人规定和要求一直勤勤恳恳地为公司工作。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多次要求与二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10日,中请人与二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二被申请人行为严重损害了中请人的合法权益。中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中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463.26元
       立案之后,申请人撤回了对被申请人二的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可以撤回对被申请人二的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准予申请人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属劳动争议,三方之间的用工形式属劳务派遣,被申请人二为派遣单位,被申请人一为用工单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二应当在申请人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需每月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被申请人二派遣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一处工作,被申请人二应与被申请人一签订派遣协议,约定申请人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工资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时工作期间如果因被申请人一的原因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被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一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二的仲裁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571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