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9-01-24 11:30:51

浏览量:1092
【案 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 xx栋xx楼。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蔡某某,男,1980年12月7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xx村xx号。
申请人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是: 1、蔡某某向仲裁委提交的工资单未经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系伪造的证据,仲裁委以该工资单作为认定蔡某某基本工资属认定事实错误; 2、仲裁委在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对蔡某某的工资结构承担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蔡某某存在经常旷工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应扣减相应的工资。仲裁委未采纳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深福劳人仲【2018】953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该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撤销?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中,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仲裁委对蔡某某的工资标准、考勤记录认定错误等问题,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依法不属于审查范围;其次,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及考勤记录承担举证责任,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采信蔡某某的主张并据此作出裁决并无不当,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于法不悖,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故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42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