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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主张各类补偿,公司在国晖代理下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发布时间:2021-03-26 16: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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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某,女,瑶族,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
       被申请人:广西XX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5月28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统计员工作,月基本工资为5500元,因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9月2日,被申请人公司主管全某(系公司股东之一)无理由辞退申请人,通过微信通知申请人当天下午交接,第二天不用去上班。2020年9月10日左右,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离职为由停止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实际情况不符。2020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联系,同意补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辞退补偿,但要求签个文字上的说明,申请人已同意,之后被申请人要求另外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在申请人拒绝后,2020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妥协与申请人约定当天下午17:30分到XX公司路口(南环路)乐贝多幼儿园门口签协议书支付赔偿金,申请人赴约到约定地点时,被申请人以临时有事时间紧迫为由,未等申请人到达之前先行离开约定地点,导致申请人与被中请人双方协商事宜未尽。2020 年9月24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言语成胁,更求申请人再次面谈并要求申请人回公司继续工作,申请人出于安全考虑,未敢前往面谈。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再次表示,没有给与申请人书面上的辞退函为由,不承认辞退申请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裁决:
       1.要求确认申请人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611.80元;
       3.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250元(5500元x1.5倍=8250)。
       4.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补偿金4344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被答辩人说其是被广西XX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辞退是不属实的,是被答辩人擅自离职。
       二、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从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9月2日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9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当得到支持。
       四、于某主张的因为答辩人终止劳动关系,应给其经济补偿8250元(工资5500元*1.5倍)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五、于某主张的答辩人不按实际情况停止缴纳于某职工社会保险,导致于某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请求答辩人给予补偿金额4344元(1810元*3个月)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主张的各类补偿金?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此案,经过审理,仲裁委作出民事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90.7元。
       二、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不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统计员工作,后申请人称被被申请人无故辞退,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证明申请人是自己主动离职,故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最终,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5090.7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NHMS017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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