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原告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特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违反公司规定,长期上班迟到早退及无故不上班,经多次教育、警告无效,且连续旷工达29天已自动离职了的,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被告2015年12月入职原告公司后,一直不按时完成所承包的工作,且不接受原告的管理,原告提交的《考勤打卡制度》、《打卡明细表》清楚显示,被告长期不打卡且存在连续多日不打卡的情形,而且被告一直没有配合原告的工序工作进度履行承包工作,特别是在2020年6月26日开始就再没有到原告车间开展承包工作,至2020年7月25日被告连续旷工达一个月,实际被告已自动离职,原告以被告长期上班迟到早退及无故不上班,经多次教育、警告无效,对企业、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原告以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履行权利,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被告无权向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此外,平时被告不认真履行职责,2020年4 月及5月先后两次打穿模具工作带,该两套模具经原告想尽办法挽救都因已被损坏而无法令模具合格,导致客户退模,造成原告损失合计94000元,且事后将责任推给他人,是极为不负责任的。
原告认为,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当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原告2020年7月25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合法;
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
2020年7月25日,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辞退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向答辩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佛山市南海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梁某于2015年12月8日至2020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佛山市南海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6月份工资8000元梁某;
三、佛山市南海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000元于梁某;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针对这个问题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经过庭审后,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举证、质证,参加庭审进行答辩,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MZ52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