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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歇业为由辞退职工,国晖律师助职工维权
发布时间:2021-08-13 1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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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卢某,女,汉族,住所:广西北流市大坡外镇。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地址:深圳市盐田区。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酒店客房部行政助理一职。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结束营业。2021年4月1日,公司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歇业为由,要求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是拒不赔偿相关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7367.67 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03.45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561.2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05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18133.95元,上述款项支付至申请人原工资卡;
       3、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客房部行政助理一职,2021年4月1日,公司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歇业为由,要求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是拒不赔偿相关经济补偿。申请人遂委托国晖律师,代理其参加本案的劳动仲裁。
       国晖代理律师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收集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05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18133.95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92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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