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董某,男,汉族,1982年8月1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人于2013年8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并担任审核部高级主任工程师一职,于2019年6月1日晋升为审计总监,薪酬为底薪+绩效+补贴+奖金,每月工资通过被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惠州腾凯实业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广州鑫星源贸易有限公司发放。
但自2022年1月起,被申请人不仅未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工资、补贴、差旅费及2021年奖金等费用,还在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无法与申请人就经济补偿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擅自于2022年8月1日作出《停工留职通知书》,表示不再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取消了申请人的门禁卡及0A账号的权限。后申请人多次就劳动报酬及劳动安排事宜主动联系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均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17日解除;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工资168498.85元、2021年绩效奖金103600元、2022年绩效奖金69066.67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车补费用17011.49元、报销的差旅费9900元、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908.05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42684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主张的一应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受理本次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11日终止。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工资134459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绩效奖金7252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至7月车补14000元、差旅费报销费用9900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144.83元;
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55762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11日期满,双方于2022年7月21日、26日谈话时,对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进行协商,均未作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自2022年8月1日不再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取消申请人门禁卡及OA账号等权限,不予支付工资报酬,不再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双方劳动合同实质上于8月11日已期满终止。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安排申请人停工留职”的通知,对8月12日之后的安排并无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XX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且擅自发出停薪留职,己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SHMS1336-419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