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广东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住所: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2020年7月27日至2022年6月1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续签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28日到2022年6月15日双倍工资差额86423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工资4513元,2020年9月工资4649元,2022年4月工资15000元,2022年5月工资8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没有提前30日通知辞退的补偿金8519. 25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38.5元;
6、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主张的一应费用?
【处理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次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广东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至202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广东XX建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请人刘某支付2020年8月份工资差额374. 84元,2020年9月份工资差额1245.52元,2022年4月工资12015元,2022年5月份工资5080.8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38. 5元,合计人民币35754.69元。
三、驳回申请人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需支付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辩称申被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月,截止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2022年6月15日,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故不存在需要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提供《劳动合同书》佐证。申请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仲裁委驳回了该主张。
鉴于被申请人行使解除权时程序上存在瑕疵,而且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行为。最终,仲裁委综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相应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38. 5元,合计人民币35754.69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MZ052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