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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中,国晖调解助原告拿回报酬!
发布时间:2023-11-04 15:16:15
浏览量:499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XX标准眼镜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经营者:王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份,原告就职于被告处,从事眼镜销售及验光配镜等工作。起初被告尚能按照双方约定,将每月工资支付给原告,但自2018年末开始,因被告经营等问题,开始出现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况。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共欠付原告工资30550元,借款1万元。并于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单确认上述款项,并由被告的负责人王某签字按手印。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但每次被告均以没钱进行拖延。原告接受了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至2020年11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55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原告多少工资?
      【处理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南开区XX标准眼镜经营店支付原告杨某2018年至2020年11月份劳务费合计30550元,其中于2023年9月20日支付原告杨某劳务费1000元,2023年10月20日支付原告杨某劳务费2000元,此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杨某劳务费2000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二、如被告天津市南开区XX标准眼镜经营店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任何一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杨某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被告天津市南开区XX明晰标准眼镜经营店自愿负担,于2023年6月20日之前一并支付原告杨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因经营问题,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原告就拖欠工资及借款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但每次被告均以没钱进行拖延。原告出于双方间的友谊及信任,迟迟未启动法律程序向对方讨要。但被告的行为辜负了其信任,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原告的期望,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JHMS0012-283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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