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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员工用伪证状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1-07 1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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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西南镇居民区。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申请人:司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整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名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后,工资发放方式为由原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申请人。2022年1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公司解散公告》,称公司将于2022年2月2日解散并结束经营活动,届时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将依法解除。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程序,而是在2022年2月18日变更了投资人、负责人等之后继续经营,并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
       申请人陈某某称,入职2个月,月均应发工资为8000元,赔偿金为:8000×0.5×2=8000元。申请人的月工资为8000元,2022年2月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份工资6411元,尚欠1589元工资未支付。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入职至离职期间加班费11276.6元。
       申请人林某某称,入职3个月,月均应发工资为15000元,赔偿金为:15000×0.5×2=15000元。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份工资申请人的月工资为15000元,2022年2月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份工资12148元,尚欠2852元工资未支付。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入职至离职期间加班费32471元。
申请人王某诉称,入职3个月,月均应发工资为12000元,赔偿金为:12000×0.5×2=12000元,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份工资,申请人的月工资为12000元,2022年2月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份工资9717元,尚欠2283元工资未支付。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入职至离职期间加班费27289.71元。
       申请人司某某诉称,入职3个月,月均应发工资为5000元,赔偿金为:5000×0.5×2=5000元。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份工资申请人的月工资为5000元,2022年2月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份工资4161元,尚欠839元工资未支付。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入职至离职期间加班费9706.64元。
       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中陈某某8000元、林某某15000元、王某12000元、司某某5000元;
       2、返还拖欠的一月份的基本工资,其中陈某某1589元、林某某2852元、王某2283元、司某某839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其中陈某某11276.6元、林某某32471元、王某27289.71元、司某某9706.64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委托代理费6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停止经营正在进行清算,被申请人作出解散决定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属于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二、陈某某的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其一月份工资的情况。被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了陈某某一月份的工资,其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根据其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岗位补贴、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固定加班补贴以及绩效奖金综合得出,已经足额发放其一月份工资,不存在拖欠的情形。三、陈某某的加班不属实,其钉钉打卡并不能反映其实际工作时间。被申请人实行的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39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六天,因此周六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周六工资是包含在劳动者正常工资范围内。另外上班时间中午吃饭休息两个小时,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其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而且陈某某提交的钉钉打卡时间不能反映其实际工作时间,其加班并不是受被申请人的安排,也未经过被申请人批准,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发现其所提交的钉钉打卡加班时段并未在被申请人工作场所工作,其打卡记录为他人代打卡或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的打卡记录。四、陈某某没有提供实际支付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解散决定,双方劳动关系自被申请人作出解散决定时终止,被申请人无需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被申请人并未安排陈某某加班,其加班情况不属实。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林某某、王某、司某某撤回其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案卷,了解到4位劳动者的打卡考勤相同,并且出示了办公室监控视频,证明有虚假考勤,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国晖律师在开庭答辩时重点强调该问题,以明确、清晰的陈述论证用人单位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充分阐述了申请人的索赔请求不合理和不成立的理由。开庭后一周,四位劳动者均撤诉,这一结果为委托人节省了30万元的开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28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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