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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无需支付劳务费!
发布时间:2024-10-11 15: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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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龚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颜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自2023年9月4日起进工作地做工,2023年10月初领取了生活费,剩余工资一直未支付。原告龚某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3600元。
       被告颜某无答辩。
       被告A公司辩称:一、我司从未与被告B公司签订《广州X装修合同》,涉案合同中加盖的并非我司的公章,我司与本案无关。根据原告及被告B公司提交的《广州X装修合同》可知,该合同首页承包方处名称为“XX有限”,并非“A公司”,我司具备专业的法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其次,我司已于2023年2月15日将原本使用的公章销毁并申请了新公章备案,新公章落款样式与原本所使用的公章有明显差异,新的公章在文字部分上镶嵌了数字加以区分,而涉案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23年3月份,已在我司申请新公章备案之后,但涉案合同所加盖的公章落款处并未有镶嵌数字,而单纯是“A公司”的字样,以此可知,涉案合同中加盖的公章并非我司公司公章;再次,根据我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告颜某已明确表示其使用的并非我司的公章,使用的地址并非我司的地址,我司也从未与被告颜某合作或雇佣过颜某,我司对本案完全不知情,本案与我司无关。二、我司从未收取过被告B公司的任何款项,我司与本案无关。根据被告B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共向佛山市XX咨询服务部转账13次,以上共计1282500元,但佛山市XX咨询服务部与我司并无任何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关联,我司从未收取过被告B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且被告B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是我司指定将款项支付至佛山市XX咨询服务部账户的,被告B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我司未签订过涉案合同,也未收取涉案款项,原告也非我司所雇佣的,我司无需支付劳务费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B公司辩称:我方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本案原告和我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我方不是合同相对人。
      【争议焦点
       被告A公司、B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颜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了《协议书》《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认定其已为被告颜某提供相应劳务,而被告颜某尚欠劳务费金额为33600元。现无证据证明被告颜某已支付该部分劳务费,原告诉请被告颜某支付劳务费33600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A公司、B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首先,原告主张其系由被告颜某招聘,在被告B公司住所地做工,但并未举证证明被告颜某有向原告表明其系代表该两被告招聘。其次,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书》,并无关于被告A公司或B公司责任的记载,且仅有被告颜某的签名而无该两公司的签章。最后,被告B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根据装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综上,原告主张被告A公司、B公司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龚某劳务报酬33600元;
       二、驳回原告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颜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具有相对性,除法律对突破合同相对性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涉案合同中加盖的并非A公司的公章,也未收取涉案款项,原告也非A公司所雇佣的,A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协议对A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龚某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龚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穗晖民字第060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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