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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代理单位成功驳回职工赔偿金、代通知金、二倍工资请求
发布时间:2025-07-12 1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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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申请人曹某某(为保护隐私,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A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及万上B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人自2020年6月起,先后由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两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申请人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两被申请人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具体案情如下:

       申请人曹某某原为浙江CC系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员工,后因公司经济性裁员,于2020年5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随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与海南DD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D安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被申请人一处工作。DD安保公司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劳务派遣关系。此后,随着业务调整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更换,申请人先后由DD安保公司及海口EE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被申请人一及被申请人二处工作,直至2024年10月被通知不再续签劳务合同。

       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与劳务派遣公司及两被申请人沟通,但未能就劳动关系及相应权益达成一致。于是,申请人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具体请求包括: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6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0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715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6500元。

       面对申请人的多项仲裁请求,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国晖律师事务所迅速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并制定了周密的应诉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两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申请人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庭审,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国晖律师的意见,认定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具体裁决结果如下:

       1.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的请求;
       2.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代通知金6500元的请求;
       3.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500元的请求;
       4.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的请求;
       5.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二支付代通知金6500元的请求。

       裁决书生效后,两被申请人成功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国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得到了充分验证。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剖析,准确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随后,通过精心准备证据材料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有效地反驳了申请人的诉求。特别是在论证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上,国晖律师充分利用了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成功说服了仲裁庭。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国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高效执行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通过此案,国晖律师事务所再次证明了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卓越实力。

      【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适用该规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本案中,申请人已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不适用该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2025)海晖民字第000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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