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申请人张某(为保护隐私,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梅州市XX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快递”)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加入XX快递,担任大货车司机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XX快递按运输趟次向申请人支付费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主张XX快递对其进行了实际上的劳动管理,包括安排加班、扣罚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并以此为由向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确认辞退的合法性,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离职证明;
2.支付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2830元;
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590元;
4.支付自2023年10月27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每周超40小时后的加班费169402元、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66156元;
5.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22846元;
6.支付未休年假工资8654元;
7.支付退还违法克扣的社保费20030元,以及2024年6月份克扣的工资200元;
8.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保(按月工资基数计算);
9.加付100%赔偿金387288元(保留此项加付赔偿金的追索权);
10.支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28818元(因被申请人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离职证明)。
XX快递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国晖律师事务所迅速组建专业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应诉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劳动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庭审,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国晖律师的意见,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绝大部分诉求。具体裁决结果如下:
1.确认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2830元的请求;
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590元的请求;
4.加班费: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及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共计335558元的请求;
5.法定节假日工资: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22846元的请求;
6.未休年假工资: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8654元的请求;
7.社保费及克扣工资:支持申请人要求返还违法克扣社保费的请求,核算后金额为13561.04元;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2024年6月份克扣工资200元的请求(因申请人已同意扣除);
8.补缴社保:驳回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9.加付赔偿金:驳回申请人要求加付100%赔偿金387288元的请求(缺乏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书);
10.失业保险金损失: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请求,核算后金额为1458元。
裁决书生效后,XX快递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国晖律师成功为XX快递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应诉策略。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有效地反驳了申请人的诉求,成功地为XX快递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裁决结果。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XX快递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相关规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基于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
社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加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应加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梅晖民字第220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