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历时漫长、程序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完整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全部法律程序。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当事人陈某某(女,1995年6月出生)于2023年10月7日入职深圳XX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2024年1月初,XX公司单方面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首先提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一、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XX公司支付陈某某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3月10日期间的工资24285.71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诉讼阶段: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承担相关责任。陈某某亦通过法律援助进行应诉并提出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一、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XX公司支付陈某某2024年1月5日至2025年6月11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197525元;三、驳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阶段: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某这次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最终,通过律师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国晖律师代表陈某某与XX公司进行了多轮调解谈判。
【争议焦点】
1. XX公司解除与陈某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2. 若构成违法解除,双方是应恢复劳动关系还是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处理结果】
经过国晖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在二审阶段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粤03民终33XX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1. 双方一致同意于2025年9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2. XX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208000元;
3. XX公司为陈某某补缴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XX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为陈某某出具离职证明;
5. 双方就本案劳动争议再无其他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宗完整经历劳动争议全部法律程序的典型案件,充分展现了国晖律师在处理复杂劳动纠纷方面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
首先,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之前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确立了正确的维权方向。律师并未固守于原审的诉讼请求,而是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审时度势地调整诉讼策略。考虑到强制恢复劳动关系可能在履行中遇到障碍,以及案件历时已久、当事人维权成本高等因素,律师积极寻求以调解方式终结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国晖律师充分发挥谈判技巧,最终为公司接受、法院认可、当事人满意的调解方案,实现了各方共赢的结果。
本案最终以20.8万元一次性补偿及社保公积金补缴的结果调解结案,相比一审判决,当事人获得了更高的经济补偿,且免去了后续执行可能产生的风险,也体现了国晖律师“不是为诉讼而诉讼,而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专业服务理念。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137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