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HR/企业必看!双倍工资诉求被驳回,只因这1个关键证据
发布时间:2025-12-29 16:00:21
浏览量:12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一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以下简称“崇左分公司”)、被申请人二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发生劳动争议。2024年8月21日,申请人入职崇左分公司,担任行政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员工招聘、考勤管理、工资表编制、劳务协议签订及管理等工作,月工资4100元,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作时间为每日8:00-12:00、14:00-18:00,周末双休,上下班需打卡考勤。

       申请人入职后,崇左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8月17日,申请人向崇左分公司经理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诉求,当日即被告知总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8月18日,总公司总经理收回申请人的办公电脑及钥匙,并结算了工资,正式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崇左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 确认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17日期间与两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 判令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00元;3. 判令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100元;4. 判令两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 判令崇左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6. 本案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庭审中,申请人撤回第4至第6项仲裁请求。

       崇左分公司与总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梳理工作:首先与被申请人深入沟通,全面了解用工细节、申请人岗位职责及劳动关系解除的背景;随后细致核查申请人的工资流水、工作聊天记录、考勤表、劳务协议样本、员工证言等证据材料,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

       律师经分析发现,申请人作为行政经理,其岗位职责明确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及管理协议,崇左分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招聘信息、工资表、其他员工劳务协议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申请人负责公司员工劳务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工作。据此,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一方面认可申请人与崇左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重点反驳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并明确总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崇左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申请人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支持;总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并发表辩护意见。

       庭审中,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充分辩论:1. 关于劳动关系主体,律师明确崇左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受其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劳动并领取报酬,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申请人与总公司无直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2. 关于违法解除,律师客观陈述劳动关系解除的经过,虽认可解除行为缺乏充分合理依据,但重点聚焦二倍工资差额诉求的反驳;3. 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律师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的岗位职责包含签订与管理劳务协议,且其曾拟定《劳务协议》并组织其他员工签订,即便未签订自身的书面协议,也属其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由公司承担二倍工资责任;4. 关于总公司责任,律师主张崇左分公司作为分公司,应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总公司补充承担,而非连带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崇左分公司自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崇左分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00元,崇左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的处理结果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核心合法权益,依法驳回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二倍工资差额诉求,明确了责任承担边界,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中,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精准锁定申请人岗位职责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反驳二倍工资诉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指导意见,逻辑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既客观回应劳动关系及违法解除的相关事实,又重点突出二倍工资差额诉求的不合理性,最终促使仲裁委员会采纳辩护意见,成功驳回该部分诉求。同时,律师明确了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被申请人规避了连带责任风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桂高法会〔2020〕2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四)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五)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邕晖民字第1219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