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系普宁市A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服务、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等业务。申请人某某于2025年9月18日向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将AA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4月30日至2024年10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主张,其于2023年4月30日入职AA公司,担任货车司机,负责货物运输工作,A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但为其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4年10月1日,申请人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为申请工伤认定,向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AA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支撑后续工伤赔偿主张。
AA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本案仲裁程序。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案件梳理,通过与AA公司沟通及核查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申请人实际系由案外人BB个人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运输业务由BB个人联系、安排,劳动报酬按每单运费的20%提成结算,均由BB个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AA公司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也未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工作指派、绩效考核等劳动管理行为。
另查明,BB与AA公司签订了《挂靠雇主险挂靠协议书》,因雇主险需以公司名义投保,BB遂将其雇佣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人员挂靠在AA公司名下投保,协议明确约定AA公司仅作为名义雇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挂靠人员不得向AA公司主张赔偿、诉讼或仲裁。申请人驾驶的赣K98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AA公司无任何关联。为佐证上述事实,AA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挂靠协议、车辆行驶证、运费结算单、工作证明等证据。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AA公司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普宁市A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AA公司成功驳回申请人的核心诉求,无需承担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赔偿等相关责任,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围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主体适格、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核心要件,梳理案件证据,明确本案的关键突破口——申请人与AA公司之间缺乏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针对申请人以“AA公司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主张劳动关系的理由,律师重点拆解《挂靠雇主险挂靠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指出投保行为仅为名义挂靠,无实际用工合意,且协议明确排除了AA公司的赔偿责任,成功反驳了申请人的证据关联性主张。同时,律师提交的运费结算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由BB个人支付,进一步佐证双方不存在经济从属性;而车辆行驶证、工作证明等证据,也印证了申请人不受AA公司管理、劳动内容与AA公司无直接关联的事实。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国晖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仲裁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揭晖民字第01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