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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仲裁,教您如何成功驳回全部核心诉求!
发布时间:2026-01-03 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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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系广州市荔湾区AA水产经营部(以下简称“AA经营部”),经营者为某某。申请人某某于2025年9月8日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将AA经营部列为被申请人,提出四项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2月23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4163.75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721.25元;四、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23日的社会保险。  

       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了第二项仲裁请求的期间范围,并主动撤回了第四项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无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开始为经营者某某提供劳动,岗位为司机,劳动报酬由经营者某某按次结算运输费用,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5年2月23日。但对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这一核心问题,双方存在重大分歧。申请人主张,经营者某某的微信头像显示为“AA水产物流”、微信昵称为“AA物流,生鲜配送”,据此推定某某系代替AA经营部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面对申请人的仲裁主张,AA经营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本案仲裁程序,依法应对申请人的各项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局裁决:一、准许申请人撤回第四项仲裁请求;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AA经营部成功免于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款项,有效化解了本次劳动争议风险。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展现了极强的专业洞察力和办案针对性。律师紧扣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从三个关键维度展开辩护:首先,明确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水产经营,而申请人从事的物流运输工作并非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业务基础;其次,指出申请人系由经营者某某个人招用、管理并结算报酬,且无直接证据证明某某的上述行为系代表被申请人的职务行为;最后,强调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人身隶属和财产依附关系,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律师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指出申请人应对其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头像、昵称等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核心仲裁请求,充分彰显了国晖律师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为企业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莞晖民字第047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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