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1997年出生)于2024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担任商务媒介专员,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7年5月,月均应发工资7500元。
2025年10月,申请人处于孕期时,被申请人以“经营状况重大恶化、原岗位被撤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被申请人自2025年10月起断缴申请人社保,导致申请人孕产期的检查、治疗等费用需自费承担。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孕期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特殊保护,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合法依据。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多项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产检及分娩费报销、生育津贴差额、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随后,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全程参与仲裁程序。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律师核实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孕检报告单、工作账号被关停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孕期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律师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经营恶化、岗位撤销”等抗辩理由,提前制定针对性反驳策略,围绕“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岗位撤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孕期解除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核心要点,准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与质证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孕期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辞退;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各项赔偿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国晖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一方面向仲裁委清晰阐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强调孕期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协商,释明其违法解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最终,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40000元,若未按时足额支付,调解款总额调整为40700元,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违法辞退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经济补偿金是合法解除时的补偿,赔偿金则是违法解除时需支付的二倍经济补偿。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
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案件核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通过完整证据链夯实案件基础,同时灵活运用调解策略,在维护申请人核心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高效和解,既避免了冗长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又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赔偿,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为孕期职工维权提供了优质范例。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190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