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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助力劳动者快速获赔14.8万,劳动争议高效化解
发布时间:2026-01-18 14:48:38
浏览量:12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XXX(女,1981年生人)系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员工,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2025年8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公司未依法支付相关劳动待遇,申请人与公司就经济补偿、工资等事项协商无果,遂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五项:1. 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4265元;2. 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24285.90元;3. 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的提成工资58863.77元;4. 支付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的13薪26666.66元;5. 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各项诉求金额合计200081.33元,申请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全额追回自身应得的劳动权益。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律师仔细核查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提成结算凭证、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确认各项诉求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同时,律师预判到公司可能存在拖延付款、转移财产的风险,若仅单纯推进仲裁程序,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及时兑现。

       基于此,国晖律师制定了维权策略:一是系统整理证据链,确保每项诉求都有对应的证据支撑,增强仲裁请求的说服力;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建议申请人增加合理诉求,明确各项金额的计算依据,最大化维护权益;三是关键举措——向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基本账户财产,以此向公司施加压力,促使其主动配合调解。申请人完全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及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担保材料,仲裁委依法裁定对公司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公司意识到拖延诉讼的成本和风险,主动联系国晖律师表达调解意愿。律师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与公司及公司代理人沟通协商,一方面清晰阐释申请人各项诉求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效力,明确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倾听公司的意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推动调解进程高效推进。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支付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提成工资及13薪;各项诉求金额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如何通过高效方式化解纠纷,实现权益快速兑现。

      【处理结果】 

       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在国晖律师的积极推动下,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与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148888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次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无其他任何纠葛。当日,申请人收到全部调解款项,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案件圆满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精准预判公司可能拖延付款的风险,果断建议申请财产保全,通过冻结基本账户切断公司拖延空间,为调解创造关键条件;同时,全面梳理证据、优化诉求设计,让各项主张既有法律依据又具实操性。调解过程中,律师兼顾双方利益,既维护申请人核心权益,又为公司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从实用法律知识来看,首先,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是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的有效手段,能有效防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风险;其次,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提成工资等诉求的主张需提供完整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明确计算依据;最后,调解是劳动争议高效解决的重要途径,既能缩短维权时间,又能降低双方诉讼成本,避免矛盾激化,实现权益快速兑现。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173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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