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某(女,1981年12月生)于2015年9月首次入职被申请人合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某品牌导购员,工作地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超市。双方约定工资构成为底薪2060元加提成。2025年6月,公司在未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底薪从2060元降至1580元,后于2025年6月起完全取消底薪发放。申请人多次提出异议,公司均未予理会。
2025年9月29日,申请人向公司发送《限期通知函》,要求恢复原薪资待遇。公司于10月1日回复称,工资制度改革是为了提高积极性,未实质降低收入,拒绝恢复。2025年10月8日,申请人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离职通知函》,次日公司签收。后申请人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被克扣的工资等。
【争议焦点】
1. 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计算?
2. 公司单方取消底薪是否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
1. 申请人虽于2015年首次入职,但2017年因生育自行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2018年5月1日申请人重新入职,故双方劳动关系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8日。
2. 公司单方取消底薪,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3. 申请人主张的2024年度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但2024年度及2025年度在职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应予支持。
4. 根据考勤记录,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公司未安排补休,应支付加班费。
最终裁决:
一、确认双方2018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287.5元;
三、公司支付2025年6月至8月底薪4560元及9月、10月工资1511元;
四、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9700元;
五、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2578元。
以上各项合计54536.5元。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薪酬结构引发的劳动争议。律师在梳理案情后,准确区分了申请人两次入职的法律后果,避免了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问题导致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同时,律师对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了审慎分析,放弃了已过时效的部分,集中精力主张时效内的权益,避免了无谓的争议。
律师指导申请人系统整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迫离职通知函及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特别是对2025年6月后工资结构变化的记录进行了重点标注,清晰地证明了公司单方降薪的事实,使仲裁庭能够快速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最终,仲裁请求主张得当、计算精准。在加班费计算上,律师根据考勤记录逐笔核对了休息日加班天数,并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上,律师准确核算了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确保每一项请求都有理有据。正是这种专业、细致的工作,最终帮助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即获得全面胜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拖欠工资等侵害行为时,应注意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协商无果,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合晖民字第123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