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调解止损!国晖律师助力劳动者化解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6-01-23 15:31:02
浏览量:80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XXX(女,1981年生)于2018年10月入职被申请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申请人任职外贸员一职。入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加销售提成,入职一年后公司发放工龄补贴,2020年12月底薪调整为6000元,2021年3月起底薪增至6500元,另加工龄补贴及销售提成。2022年6月公司厂址搬迁后,因新厂址无食堂,公司每月按考勤天数向申请人发放伙食补助,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  

       2023年12月底,公司以受疫情及全球经济环境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通知申请人改变销售人员工资结构,降低其底薪。申请人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双方就工资制度多次商讨但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要求公司补足少发工资,却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2024年至2025年间,申请人多次向公司管理人员主张补发工资,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2025年7月3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对申请人进行语言羞辱,并告知申请人“可不用来上班”,单方面意图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5年7月6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诉求,但公司仍拒不配合。  

       无奈之下,申请人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劳动仲裁代理人,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六项仲裁请求:1. 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8日未足额支付的工资38336元;2.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510元;3. 支付法定节假日未支付的工资23011元;4. 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977元;5. 支付2023年11月病假工资975元;6. 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21809元。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深入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审查劳动合同、工资条、微信沟通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律师发现本案存在核心风险:公司2023年12月已发布新销售制度并实施,申请人在一年半后才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默示同意新制度,影响未足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针对该风险,律师一方面补充收集申请人多次向公司主张补发工资的沟通记录,证明其从未认可降薪行为;另一方面积极与仲裁委及公司沟通,阐明案件法律关系及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为调解创造条件。  

      【争议焦点

       公司单方面降薪是否合法;劳动关系解除的责任归属;申请人主张的未足额工资、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工资等各项诉求是否应支持;律师费是否应由公司承担。  

      【处理结果】 

       国晖律师在仲裁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出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公司的答辩意见。仲裁员组织双方调解时,律师结合案件风险点,向申请人充分告知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同时向公司释明其单方面降薪、变相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性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最终,在律师的积极推动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6日出具仲裁调解书,确认双方于2025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项60000元,逾期支付需加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同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25000元,申请人收到款项后不得再就社保及公积金相关事宜向公司主张权利。上述款项均已按期足额支付,申请人权益得到高效兑现。  

      【案例评析】 

       本案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识别出“申请人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这一核心风险,通过补充沟通记录等证据固化关键事实,为维权奠定基础。同时,律师并未一味追求诉讼胜诉,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调解作为高效维权路径,既避免了冗长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又确保申请人权益快速兑现。  

       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起诉(仲裁)的必要性在于通过司法程序打破双方协商僵局。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拖延应付”的侥幸心理,仅靠劳动者单方沟通难以维权,而仲裁程序能赋予维权行为强制力,促使用人单位正视自身义务。国晖律师以仲裁为手段,通过释法明理推动双方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双方节省了诉讼成本。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坪晖民字第0151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