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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十余万,国晖律师助劳动者快速调解获赔13.2万
发布时间:2026-03-09 10: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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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某(男,1974年生)于2018年首次入职被申请人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4月离职。2020年2月1日,蔡某某再次入职该公司,担任机修工岗位。2020年至2024年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2025年起调整为14000元。

       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为蔡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均通过公司管理人员徐某某等人的个人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转账。自2020年起,公司开始陆续拖欠工资。2023年4月1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向蔡某某出具欠条,确认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共计欠付工资115841元,并承诺于2023年付清。但公司并未按时足额支付,且后续继续拖欠工资。

       2025年9月14日,蔡某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被迫提出离职。次日,双方进行核算,由徐某某再次出具欠条,确认公司尚欠蔡某某工资150653.5元。此后,公司仅于2025年10月16日支付1万元,剩余140653.5元一直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某某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

      【争议焦点
       1.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2. 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3. 劳动者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国晖律师积极与仲裁委及对方沟通,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借款等合计132000元。其中82000元于2026年2月13日前支付,剩余50000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另需支付申请人10000元违约金;且任一期逾期,申请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了两次入职的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特别是两份由公司管理人员亲笔出具的《欠条》,清晰载明了欠薪金额和承诺还款的事实,成为锁定案件关键事实的有力证据,使对方无法抵赖。

       进一步,分析了劳动者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的法律后果,既主张拖欠工资,又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在仲裁请求中全面覆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面对公司经营困难、支付能力有限的现实情况,律师没有一味追求仲裁裁决,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调解。最终达成的分期付款方案,既考虑了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又设置了逾期违约金和“加速到期”条款,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在仲裁阶段即获得明确的可执行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 这里提醒,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应注意:一是及时索要书面欠条,明确欠薪金额和还款承诺;二是保留好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三是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受损。如协商无果,可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合晖民字第115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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