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蒋先生入职深圳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担任中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税前月薪21000元,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入职后,蒋先生发现公司并未按其实际工资21000元为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以5%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公司每月仅承担118元。2024年7月,蒋先生正式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公积金。按此计算,公司和蒋先生每月各应承担1050元。
然而,公司表面上应允了蒋先生的要求,暗地里却动起了手脚。从2024年7月起,公司每月从蒋先生的工资中克扣932元,用这笔钱填补公司本应承担的公积金差额部分。换言之,公司实际承担的公积金金额仍然是118元,并没有多出一分钱,多出来的部分全由蒋先生自己的工资承担。蒋先生的实际月工资由此降至20068元左右,每月硬生生少了近千元。
面对这一情况,蒋先生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异议。2025年12月,他通过公司内部邮件明确提出返还克扣工资、补缴社保公积金等要求。2026年1月,他再次通过信息方式催告,但公司始终置之不理,既不回复,也不返还克扣款项,更未补缴相关费用。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蒋先生决定不再忍耐。他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于2026年2月28日正式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克扣工资差额等共计108639.03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争议焦点】
公司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公积金费用转嫁给劳动者,是否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处理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2月28日解除;
→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蒋先生调解款70000元;
→ 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前为蒋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蒋先生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变相克扣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国晖律师的代理策略值得关注。
在案件定性上,国晖律师精准抓住了“克扣工资”这一关键事实。公司表面上为员工“足额”缴纳了公积金,实际上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缴存义务转嫁给了劳动者,每月的工资克扣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了这一法定事由,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就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维权路径上,国晖律师指导蒋先生完成了关键的证据固定工作。发催告邮件、留书面记录、明确限期答复——这些看似简单的操作,恰恰是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拒不改正”的铁证。不少劳动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往往只停留在口头沟通,一旦进入仲裁,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劳动者就陷入了举证困境。本案之所以能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与事前扎实的证据准备密不可分。
从最终结果看,蒋先生主张的款项总额超过10万元,经调解以7万元结案,虽然做出了一定让步,但考虑到仲裁周期、执行风险等因素,这一结果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拿到了真金白银,实现了效率与利益的平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粤晖民字第028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