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2024年5月19日,陈某某入职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及安装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陈某某购买了社会保险。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5年5月13日下午,陈某某在随同同事出差至深圳市龙华区某店铺更换招牌灯箱灯管时,站在货车顶上作业。因同事移动车辆,陈某某在车顶未能站稳,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双脚跟部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34天。
2025年7月25日,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同年12月1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2025年10月28日,陈某某主动提出并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此后,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某委托了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仔细核算赔偿项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陈某某的月平均工资应为9391元,而其八级伤残依法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合计诉求金额超过21万元。
国晖律师代表陈某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提起了劳动仲裁,并在仲裁过程中依法增加了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国晖律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从事实、法律及人情角度出发,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企业实际的支付能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争议焦点】
陈某某主张的各项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是否合法合理?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还是可以分期支付?
【处理结果】
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的倾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出具了《仲裁调解书》(东劳人仲院沙田庭案字[2026]9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28日由申请人提出而解除;
二、被申请人分九期向申请人支付调解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该款项已合并涵盖了申请人仲裁请求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等全部项目;
三、申请人需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权益最终归被申请人所有;
四、强力约束条款:若被申请人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调解款,则须向申请人额外支付违约金48000元,且申请人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调解款及违约金;
五、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劳动争议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赔偿纠纷,国晖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性的赔偿,更通过专业的调解策略,为当事人赢得了“带保障的分期付款”方案,并设置了高额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履约担保。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计算各项赔偿数额(原始诉求合计213724.67元),到及时在仲裁中追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再到最终以16万元达成调解,其间需要大量的法律依据支撑和谈判技巧。律师充分权衡了仲裁周期、执行风险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最终选择了调解这一高效、平和的解决路径。
实践中,许多劳动者担心分期付款协议会成为一纸空文。国晖律师巧妙地在协议中设计了违约条款:一旦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不仅要支付剩余全部款项,还要额外承担48000元的违约金。这极大地增加了公司的违约成本,有效保障了陈某某未来近一年的收款安全。这一条款设计,是律师对当事人权益深层次保护的体现。
最后,本案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实用的法律知识:在劳动仲裁阶段,调解并不意味着妥协,反而可以成为一种灵活且有力的维权工具。通过设置违约条款,分期付款也能变相成为“带保险”的胜诉判决。同时,八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涉及多个项目(补助金、工资、护理费等),务必全面主张,避免遗漏。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莞晖民字第007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