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某。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杨某某雇佣原告从事贴瓷砖劳务,双方约定劳务费按施工面积计算,并于每处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
然而,被告却迟迟不按约定支付劳务费。2021年,因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原告无奈之下停止了提供劳务。后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合计20590元。被告仅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1000元、2022年4月21日支付2000元、2024年6月3日支付1000元,合计支付4000元,截至起诉之日,仍剩余15590元未予结清。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资金占用利息及法律服务费等费用。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了双方对账的过程、被告的部分还款记录以及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尽管被告未到庭应诉,国晖律师仍然做好了充分的庭审准备,确保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5590元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从何时起算、按何标准计算?
原告主张的法律服务费3828元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在被告杨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6)皖0181民初XXXX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劳务费15590元及利息(以155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6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法律服务费3828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保全费190元,合计35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即农民工讨薪案件。国晖律师代理原告方,在被告缺席、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被告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国晖律师指导当事人保存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这些电子证据清晰地反映了双方的对账过程、被告承认欠款的表述以及被告部分还款的记录。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能够认定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充分说明,在劳务纠纷中,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的妥善保存至关重要。
原告主张利息自2022年4月22日起算,但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最终酌定从起诉之日(2026年1月22日)起算。虽然利息起算点未完全按原告主张,但法院按照同期LPR标准支持了利息,这已经是较为理想的结果。国晖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事实依据,使法院认可了被告逾期付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的事实。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国晖律师充分利用了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充分举证使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这给当事人的启示是:不要因为被告“玩消失”就放弃起诉,法律有缺席判决的制度来保护守约方的权益。
本案为劳务提供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提供了重要的维权参考:劳务报酬被拖欠时,要及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欠条等证据,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即使对方不配合、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22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