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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薪资维权胜诉|国晖律师助力劳动者足额追回薪资及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6-06-13 14: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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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XX 劳动者于某年 6 月入职广东省 XX 电子科技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薪资约定采用年薪结算模式,全年固定年薪 10万元+提成+奖金,每月固定发放部分薪酬为年薪的60%即5000元左右,剩余年薪尾款于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一次性补发。用工数年后,用人单位单方面出台新版销售提成管理制度,主张自某年 5 月起变更薪酬核算标准、下调劳动者年度薪资基数,不再按原约定年薪兑付剩余薪酬。

       劳动者在职期间正常完成工作、配合考勤打卡,后续用人单位无合理缘由单方面安排劳动者停工放假,长期拖欠历年约定年薪尾款,迟迟不予补发工资差额。劳动者因企业长期欠付劳动报酬、不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法书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于次年 1 月正式解除。

       协商讨要薪资无果后,劳动者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含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段、补发多年拖欠年薪差额、放假期间欠付工资、工龄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诉求。仲裁审理阶段,用人单位抗辩薪酬制度已通过新方案变更,劳动者签字确认新规即代表认可降薪标准,拒绝补发历年薪资差额,双方就薪资计算标准、薪酬是否变更、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等产生重大分歧。国晖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个税完税证明、社保参保记录、提成结算明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考勤记录等全套佐证资料,针对企业单方降薪的抗辩意见逐一举证反驳。经仲裁开庭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仲裁委全面采信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出台新提成制度能否单方变更原有年薪薪资约定;劳动者被迫离职是否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定条件。

      【处理结果

       1、确认劳动者与 XX 公司在约定入职至离职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用工企业限期支付三年拖欠年薪工资差额 120000 元;3、支付离职当月欠付工资 1737.56 元;4、支付 2025 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3960.88 元;5、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75183.36 元;6、驳回劳动者工龄补贴等其余仲裁诉求。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需十日内足额付清全部款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不服可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能够实现大额薪资诉求胜诉,得益于国晖律师精准把握年薪制用工法律要点,精准拆解用人单位举证漏洞。庭审中律师抓住企业无法举证薪资变更达成合意、新制度未明确业绩对应薪资档位等关键瑕疵,依托银行流水、提成单据等客观证据锁定原年薪约定效力,推翻企业单方降薪主张。

       普法小知识:用人单位单方修改薪酬制度、下调薪资,不能仅凭员工签收制度文件直接生效,需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原劳动合同薪资条款;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 38 条被迫离职并主张 N 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因单位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未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标准计发工资。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未休年假用人单位需依法补发 200% 工资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04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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