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8-06-21 10: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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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男,1968年9月16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xx区xx镇xx村。
被申请人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约定8小时工作制,不包含加班费。入职时,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是空白的,申请人被要求在2份劳动合同下方签字,但被申请人并未把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给申请人。2018年3月9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告知上班上至今日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此外,申请人入职以来,每天工作12小时,但被申请人每月仅支付加班费470元,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1.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365元;2.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50元;3.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089元;4.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384元;5. 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0元;6.支付申请人2月份春节法定节日2018年2月15日至17日有薪假工资差额368元。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提交了证人证言、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雇,被申请人属于合法解雇。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方式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调解款11365元,开户名:刘某,开户行:深圳市农商银行(xx支行);账户:62xxxxxxxxxxxxx,款到视为收到;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及其他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人不得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消灭。
【案例评析】
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辞退、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1365元。待被申请人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579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