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得主张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8-06-22 1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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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汪某,女,1971年10月25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化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城 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2年4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上班期间与同事发生争执,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出具的通告等为证。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提交的通告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并无违法解雇申请人,申请人系自动离职。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以回家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当天已予以批准。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自愿辞职的申请书为证。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离职情况?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雇,提交了一份通告为证,但是通告没有原件核对,也没有被申请人加盖的印章,被申请人对此也不予认可;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申请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在被申请人被逼情况下才签订辞职申请书,故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05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