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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申请仲裁维权
发布时间:2018-07-25 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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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男,1981年9月12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大道xx大厦,法定代表人:魏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资材部员工,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今。2018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委托其大哥魏xx管理公司,管理人以方便管理为由,先利用申请人路途遥远于3月11日变更上班时间,且不出具书面文件。申请人克服困难接受后,管理人又于3月13日说要给申请人放长假,申请人要求其出具书面文件,管理人同样不提供。3月14日,管理人口头说要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能就赔偿之事达成一致。3月15日,申请人去公司上班时,保安接到管理人指令,不让申请人进公司上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8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81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工资4050元。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工资流水、工牌等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未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3月15日的工资?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2018年3月1日至3月15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7000元整;
       三、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工资流水、工牌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626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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