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男,1985年出生,住址为广西贺州市。被告XX,男,1986年出生,住址为湖北省宜昌市;被告XX,女,1987年出生,住址为湖北省孝感市,二被告系配偶关系。
原告与二被告均为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双方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23年3月,因经营理念存在分歧,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公司50%股份转让给二被告,二被告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全面履行股权交割义务,配合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东结构已依法更新。
然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拖延未付,截至2025年5月,仍拖欠原告股权转让款244938.2元,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国晖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核实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记录、催告记录等核心证据,制定了“保全施压+调解维权”的双重办案策略。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具备调解基础及调解方案的可行性。
【处理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制定的办案策略,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过查询二被告居住流水、房产登记等信息,精准锁定财产线索,成功冻结二被告名下对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给二被告形成有效经济压力。在财产保全措施的推动下,二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及代理律师,表达了调解意愿。
案件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积极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沟通双方诉求,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25年9月18日,三方签订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有效:二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截至2025年9月18日的利息共计194435.4元,分三期支付(2025年9月18日支付8万元,9月30日前支付2万元,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若二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按LPR四倍计算利息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并于2025年9月18日支付给原告。目前,二被告已按协议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后续付款正在按约定推进,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评析】
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不仅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更敏锐地意识到财产保全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通过查询财产线索、申请保全措施,成功打破双方僵持局面,迫使被告主动寻求调解。调解过程中,律师兼顾原告回款需求与被告履行能力,制定公平合理的付款方案,既避免了冗长的庭审程序,又通过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保障了原告权益的可执行性。本案提醒,股权转让纠纷中,守约方应及时固定履行证据,合理运用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施压,调解是兼顾效率与权益的优质纠纷解决路径。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45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