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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因职业病确认为工伤,最终经调解获赔17万元!
发布时间:2019-04-29 1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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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华某某,男,1969年3月19日,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新桐镇xx村xx号。
       被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南xx。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8月入职被告处从事开钻机工作,因工作长时间接触大量粉尘,2009年1月20日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贰期”,同年3月21日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后因病情加重,于2013年6月28日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叁期”,  2014年7月2日由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贰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在工作安组织及安排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过错:1、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工作岗位大量粉尘);2、在入职时及劳动合同中未告知原告其工作岗位存在粉尘的职业危害因素。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803755.8元(44653.1元/年x 20年x 90% );2、被告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9000元;3、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38896.74元(28812.40元/年x3年x30%+2人);4、令被告支付交通费2000(暂计10年);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合计952652.54元。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需要支付多少赔偿费用?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华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7万元,此款应于2015年12月1日前以转账汇款方式支付至原告华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410071004604xxxxx账户,原告华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华某某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包括职业病晋级)、任何方式(包括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向被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三、被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今后除了依法必须为原告华某某缴纳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外,不再承担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伙食费、营养费等;
       四、原告华某某确认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纠纷,原告华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华某某因罹患职业病产生的所有权利已经实现,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得到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从事开钻机工作最后被诊断为“‘矽肺叁期”,属于职业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费等共计952652.54元。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7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得到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58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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