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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保安拆除彩旗坠落身亡,国晖律师助力工伤认定成功
发布时间:2026-06-24 14: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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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案情简介

       委托人欧某某的父亲欧某,年逾七旬,受雇于佛山市顺德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管理的小区从事门卫秩序员工作,工作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安全和秩序、参与和协助小区日常物业管理。用人单位已为其购买了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2026年3月6日早上6时许,该物业公司组织小区秩序员对春节后悬挂的灯笼和彩旗进行统一清除。欧某作为当班秩序员,参与了该项工作。在拆除过程中,小区门口一条横挂于两排灯笼之间的彩色旗子,一端已随左侧灯笼钢丝绳卸下,另一端飘落于地面,妨碍了小区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欧某见状,为尽快清除彩旗、消除安全隐患,便从小区右侧搬来梯子,爬上梯子试图取下系在小区门口中间的彩旗一端。在登高操作过程中,因重心不稳,欧某从梯子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受伤昏迷。旁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欧某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欧某伤情为: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中脑出血、脑疝形成、枕骨骨折、枕顶部头皮血肿等,伤势极为严重。入院后,医院紧急为其实施了“左侧额叶脑挫裂伤灶及脑内血肿清除术+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硬脑膜修补术+左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因病情危重,转入急诊重症监护病区治疗。2026年3月7日,经咨询医生得知无继续治疗价值后,家属将仍然昏迷的欧某送回家中。2026年3月8日,欧某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工伤认定申请事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情、梳理证据材料。经分析,本案面临以下难点:一是死者年逾七旬,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在传统观念中可能影响工伤认定;二是事故发生在清晨6时许,系单位组织的临时性集体工作(拆除节后装饰),需要明确该行为属于“工作原因”;三是家属需与用人单位有效沟通,争取单位配合申报工伤。

       针对上述情况,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指导用人单位修改完善《用人单位事故报告书》,确保事故经过描述准确、完整、客观。同时,律师拟写了《工伤认定近亲属意见书》,由死者儿子欧某某签署后提交给社保行政部门。意见书详细阐述了事发经过:2026年3月6日6时起,该小区所有早晚班秩序员均参与了节后灯笼和彩旗的统一清除工作;欧某在拆除彩旗过程中,因登高作业重心不稳从梯子上坠落受伤。意见书明确指出,欧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律师还指导家属整理提交了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全套证据材料。

      【争议焦点

       1.死者欧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2.欧某在拆除彩旗过程中从梯子上坠落受伤,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经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和不懈努力,社保行政部门最终作出认定:委托人欧某某的父亲欧某于2026年3月6日6时许发生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成功,为死者家属后续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案件,也是一起用人单位已为超龄劳动者购买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的成功案例。

       本案死者欧某事发时已71周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传统观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一定障碍。然而,国晖律师准确把握了相关法律政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更重要的是,广东省自2021年起已率先创新政策,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已为欧某购买了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这为工伤认定提供了重要前提。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本案中,律师通过《用人单位事故报告书》和《工伤认定近亲属意见书》,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事故发生于2026年3月6日早上6时许,正是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拆除节后装饰的工作时间;事发地点在该小区门口,属于欧某的工作场所;欧某拆除彩旗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小区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三个要素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逻辑链条。

       工伤认定申请既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近亲属提出。国晖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既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指导其修改完善《用人单位事故报告书》,又同时准备了《工伤认定近亲属意见书》由家属签署提交。这种“单位申请+家属意见”的组合方式,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事故经过描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提高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成功率。

       注意,律师指导家属整理提交了全套证据材料,包括:用人单位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近亲属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详细记载了欧某的伤情和治疗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事发监控视频及截图等。尤其是监控视频这一关键证据,直观地再现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为社保行政部门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6)佛晖行字第000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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