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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获赔11万余元,国晖律师助建筑工人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6-07-15 1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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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5年6月入职被申请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普宁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用房建设项目工地从事内架工工作。2025年7月4日下午,申请人在该项目工地二楼搭内架时被钢管砸伤左脚,当即被送往普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为左足第4跖骨骨折。

       2025年10月24日,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5年12月8日,揭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10月3日。停工留薪期届满后,申请人未再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025年1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收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住院病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代理申请人向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项目。

      【争议焦点

       ❶ 被申请人承建的建设项目虽已参保工伤保险,但申请人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❷ 申请人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是按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10500元,还是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处理结果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安排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权利。虽然被申请人承建的建设项目已参保工伤保险,但截至开庭之日申请人未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被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申请人属于参保保障对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费用。

       关于工资计算基数,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发生工伤前的月工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揭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32元作为计算标准。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2596元(7532元×3个月);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60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724元(7532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32元(7532元×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128元(7532元×4个月),合计91184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两项合计113780元。仲裁裁决同时明确,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合计91184元为终局裁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赔偿纠纷,国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各项工伤赔偿共计113780元,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抗辩称其已按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国晖律师敏锐地指出:虽然建设项目已参保,但截至仲裁开庭之日申请人并未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任何待遇,被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属于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保障对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时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仲裁委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由被申请人全额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仅工作9天即发生工伤,未能取得完整月份的工资,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被申请人主张按日薪300元折算,申请人主张按日薪350元折算为10500元。国晖律师向仲裁庭强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应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仲裁委最终以2024年度揭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32元作为计算基数,虽然低于申请人主张的10500元,但相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标准更为合理,体现了对工伤职工权益的倾斜保护。

       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被申请人也未要求返岗,国晖律师准确把握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解除的法律事实,据此为申请人设计了包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方案。虽然仲裁委认为该情形下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驳回了该项请求,但成功支持了关键的一次性工伤待遇,裁决结果仍远超委托人的预期。

       本案裁决中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三项一次性补助金合计91184元被认定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该部分裁决不服可起诉,但用人单位不得起诉,仅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裁决效力安排有效限制了用人单位通过诉讼拖延履行的空间,为申请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法律路径。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的核心步骤。 建筑工地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第一时间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联系方式、医院诊断证明等;及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结论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构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职工可主张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期间,用人单位应派人护理或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一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四个月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参保或参保但劳动者未获得基金支付,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揭晖民字第010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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