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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5年内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
发布时间:2018-11-22 1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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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运输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4月26日生,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xx村xx组xx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2月2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毒品从瑞丽市新世纪宾馆乘坐一辆出租车前往瑞丽市新客运站乘车。当日6时40分许,当其到达瑞丽市新客运站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用“子弟”土豆片食品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袋。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44克。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解其主观上不明知其携带的包里藏有毒品。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称:1、本案的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即便被告人刘某某构成犯罪,刘某某有坦白情节,系受雇他人运输毒品,属从犯,且本案不能排除有特情参与的可能。
      争议焦点
       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处理结果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和扣押被告人本人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触犯刑法,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惩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因此不具有坦白的情形。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5年内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48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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