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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国晖律师成功辩护成缓刑!
发布时间:2023-02-09 17: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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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2年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因嫌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罗湖区布心工业区、水贝一带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珠宝半成品,通过抖音、微信等软件寻找需要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珠宝客户,根据客户的要求,找刻字店将假冒注册商标刻印在珠宝半成品上进行销售。2021年8月4日,民警在本市罗湖区xx商铺将袁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卡地亚牌手镯 1 个、戒指 1枚、项链 1条,梵克雅宝牌项链 2 条、手链 2 条,宝格丽牌项链 1条,香奈儿牌戒指 1枚,爱马仕牌项链 1条,麒麟牌项链 1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 354000 元。上述 11 件侵权商品均系在本市罗湖区xx的刻字店内刻印的注册商标。2021年8月 31日,民警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负责刻印的员工被告人许某某、尹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台式电脑等一批。

       被告人许某某承认控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1.犯罪金额的部分同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一致。2.许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老乡尹某某介绍许某某到刻字店做学徒,截止案发仍未出师,许某某按照老板黄某的吩咐,负责在普货珠宝上刻克数,偶尔为袁某某刻指定的商标,所有的模板均已保存在老板黄某的电脑上,许某某不清楚该行为涉嫌犯罪。3.许某某仅领取极低的固定报酬。2020年7月刚入职时领取固定工资2600元,其中还包括了600元的伙食费。2021年的2月加至 3200 元,案发前加到4800元,没有提成。4.许某某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极低的,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无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5.许某某 2020年7月到刻字店打工时未成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许某某平时负责照顾年迈患癌的奶奶。父亲务农,母亲做晚班的保安收入微薄。6.许某某取保候审,参加了抗疫等志愿者活动,现在生活稳定,也在积极的找工作贴补家用,再次被羁押的话将不利于改造。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许某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尹某某、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许某某是委托国晖刑辩律师,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积极了解案件事实,针对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是从犯,且作用极地,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国晖律师因此为被告人许某某制作缓刑方向的答辩意见,最终被法院认可并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XS008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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