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赌博罪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经营一家麻将馆。2025年4月14日晚至15日凌晨,张某某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内,组织多名人员以打麻将、“赌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筹码及换现金服务,从中抽取佣金。4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查处该赌博窝点,当场带回涉嫌参赌人员24人,查获赌资共计35120元。张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4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4月29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5年9月18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2. 如构成犯罪,是否有不起诉的空间?
【处理结果】
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委托后,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全面阅卷、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张某某虽实施了组织赌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项从宽处理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辩护人据此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
在辩护人的努力下,张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坪检刑不诉〔2026〕xxxx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赌资、赌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开设麻将馆衍生出的赌博犯罪案件,从被刑事拘留到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辩护人接手案件后,认真梳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准确判断本案虽涉嫌赌博罪,但张某某系麻将馆经营者,组织赌博的时间短、规模相对有限,涉案赌资数额不大,且无前科劣迹,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其次,积极沟通协调,争取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辩护人没有满足于简单的阅卷和会见,而是主动撰写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详细阐述张某某的从宽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客观事实。通过专业、理性的沟通,成功促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讼累和负面影响。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更体现了国晖律师“专业、敬业、尽责”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麻将馆等娱乐场所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赌博活动。对于参与者而言,一旦涉嫌赌博犯罪,应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有利处理,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带来的刑事处罚记录。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坪晖刑字第004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