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
2024年底,未成年人韦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龙岗看守所。韦某某出生于2008年,案发时年仅17周岁,系广西某校在读学生。据侦查机关查明,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韦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参与涉案活动,明知所抢红包款项可能来源于违法犯罪所得,仍参与其中,涉及被害人汪某某的金额为200元,个人实际获利约3000元。
案发后,家属焦急万分,第一时间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迅速奔赴看守所会见韦某某,全面了解案情细节。通过会见与阅卷,律师梳理出三重关键事实:其一,韦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其二,其参与时间短、获利仅三千元、单笔涉案金额仅两百元,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三,韦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户籍地及现住址明确,具备稳定的家庭监护条件,不存在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
基于以上研判,国晖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等规定,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论证“无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要件。律师从涉案金额、参与时长、获利数额等客观情节出发,论证韦某某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采取取保候审完全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同时着重强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立法精神——长期羁押不仅无助于案件侦办,反而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违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国策。
最终,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5月10日依法对韦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保证人韦盟履行监督义务。韦某某得以重返家庭和校园,在监护下等待后续司法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韦某某是否具备“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条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障其教育改造权益。
【处理结果】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作出深坪公(龙田)取保字(2025)32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认定韦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自2025年5月10日起算,由保证人韦盟监督。韦某某于当日获释,得以回归家庭与校园。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国晖律师的专业辩护在侦查阶段即取得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充分体现了以下办案亮点:
第一,精准把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政策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国晖律师在辩护中并未机械套用法条,而是将这一原则与具体案情深度结合——论证韦某某系在校学生、心智尚未成熟、犯罪动机单纯,长期羁押将使其脱离正常教育环境,不仅无助于矫正,反而可能产生交叉感染的风险。这一论点精准契合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导向。
第二,紧扣“社会危险性”这一取保候审核心要件。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国晖律师从多个维度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涉案金额微小、参与时间短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庭监管条件完备,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这种围绕法定要件逐项论证的辩护策略,是说服办案机关的关键所在。
第三,及时介入、精准发力,把握了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 本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通过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在羁押期间迅速提交取保申请,最终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成功推动变更强制措施。侦查阶段是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期,律师的快速响应和专业研判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程序利益。
√ 本案亦可引申一点实用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❹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法定情形。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而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审查羁押必要性,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坪晖刑字第003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