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走私武器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金某某从深圳湾口岸旅检大厅入境。经过海关申报台时,金某某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被海关人员依法抽查。经检查,海关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枪型物品3支、散件13件。
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物品系其于当日从香港油麻地广华街玩具店花费港币4207元购买,因自己是一名“军迷”,想带回家自己收藏把玩。其清楚仿真枪枪口比动能若超过法定标准可能被认定为枪支,但心存侥幸,试图蒙混过关。金某某还承认,其此前曾在网上购买过仿真枪存放于家中。
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3支枪型物品中,有2支被认定为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另一支缺少枪管及弹匣无法正常击发;其余散件不能组装成完整枪支,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同年12月30日,侦查机关在金某某住所搜查时又发现枪形物5支,经鉴定其中1支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担任金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准确把握了本案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第二,本案走私的枪支只有两支,数量较少,且为玩具枪改装,虽经鉴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但致伤力很小;第三,涉案枪支系金某某在香港正规玩具店购买,店家告知其枪口比动能符合香港法律要求,被告人在认知上受到一定蒙蔽,其购买和携带的动机仅为个人收藏娱乐,并非以牟利或实施犯罪为目的;第四,涉案枪支在入境时即被海关查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金某某适用缓刑。
庭审期间,金某某家属代其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实际行动表达悔罪诚意。
【争议焦点】
走私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刚超过1.8J/cm²认定标准的“仿真枪”入境,能否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代为预缴罚金,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交国库;扣押在案的赃物枪支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仿真枪入境被鉴定为真枪”型走私武器案件,也是国晖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
本案辩护的成功,关键在于律师准确把握了“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两个核心量刑维度。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罪属于重罪,法定起刑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走私枪支2支,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量刑档次,但起点刑期仍为三年以上。国晖律师通过充分挖掘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动机(个人收藏而非牟利)、涉案物品致伤力较低、未流入社会等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取了下限刑期(三年),并适用了缓刑,实现了对被告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本案也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的仿真枪即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境外购买、携带此类物品入境,即使系个人爱好、无牟利目的,只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走私武器罪。切莫因“只是玩具”“自己收藏”等认知误区而触犯刑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粤晖刑字第060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