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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案辩护展专业水准,国晖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6-08-23 15: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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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非法买卖枪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白某某经人介绍与网络贩卖枪支嫌疑人互加微信,并加入微信群担任贩卖枪支的代理商。“AA”将枪支图片、使用视频及枪支型号和价目表发送在群中,白某某将上述图片或视频转发至朋友圈,私下控制枪支交易价格以赚取差价。白某某联系到买家后,枪支由“AA”负责邮寄至买家指定地点。

       购买枪支人员荆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白某某向其购买2把枪支,并支付购买枪支费用合计人民币11630元。“AA”委托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将贩卖给荆某及其他购买枪支人员的8个枪支包裹交给寄件员魏某某。魏某某发现包裹存在异常后立即报警。民警经侦查将荆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枪支2把、压缩气体2瓶和BB弹1包。经鉴定,涉案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05焦耳/平方厘米、3.85焦耳/平方厘米。民警将白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白某某的家属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多个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情节:一是涉案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气枪,枪口比动能仅为3.05和3.85焦耳/平方厘米,刚刚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致伤力极小;二是被告人仅为中间介绍人,并非枪支的实际提供者和发货人,在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三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四是购买者荆某购买枪支系出于个人爱好和玩乐目的,并非用于危害社会。

       在诉讼策略上,国晖律师采取了“先申请调查取证、再申请不批捕、后申请不起诉、最终争取从轻判决”的分步辩护方案。律师首先向法院申请调取《枪支鉴定意见》和同案人荆某的口供,以查明涉案枪支的具体性能参数和购买者的用途。随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宜批准逮捕律师辩护意见书》,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角度论证对白某某不予批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又提交了《不起诉律师辩护意见书》,重点围绕涉案枪支致伤力极小、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证据不充分等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白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律师提交了《辩护词》,在认可罪名的基础上,重点论证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

      【争议焦点

       涉案枪支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影响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白某某在犯罪链条中是否属于从犯;
       被告人是否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
       同案犯已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应遵循同罪同罚原则。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白某某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小,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决:

       1、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2、缴获赃款、枪支、压缩气体和BB弹及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枪犯罪案件,涉及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犯的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多个法律问题。国晖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水准和出色的刑事辩护能力。

       律师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层面:

       第一,深入理解涉枪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律师准确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的核心要义,即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件,不能仅依据枪口比动能鉴定意见机械定罪量刑,而应综合考虑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律师在辩护词中充分运用了这一司法解释精神,详细论证了涉案枪支枪体、枪管均为塑料制作,发射物为塑料BB弹,枪口比动能仅3.05和3.85焦耳/平方厘米,致伤力极小,普通人均能辨认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枪支等事实,有效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社会危害性的综合判断。

       第二,精准的从犯认定论证。律师在辩护中清晰地勾勒出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被告人仅为中间介绍人,不掌握货源,不直接发货,不过手枪支,不参与制造,仅通过转发图片、居间撮合的方式赚取少量差价。枪支的实际提供者是“AA”,实际发货人是黄某某,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和辅助地位。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这是被告人获得轻判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三,充分的程序性辩护策略。律师在案件的不同阶段采取了分步推进的辩护策略:侦查阶段申请调查取证,获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证据;批捕阶段提交不批捕意见书,争取审前非羁押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申请不起诉,力争在程序早期终结案件;审判阶段在认可罪名的基础上争取从轻判决。这种分步辩护策略体现了律师对刑事诉讼全流程的精准把控和对各阶段救济途径的充分运用。虽然最终未能实现不批捕或不起诉,但每一步的铺垫都为最终的轻判结果积累了有利因素。

       第四,有效的同罪同罚论证。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中上游犯罪的黄某某和下游犯罪的荆某均已被取保候审并分案处理,唯独被告人白某某仍被羁押。律师据此提出“同罪同罚”的辩护意见,主张对于同一基本犯罪事实的上中下游犯罪行为人,应适用相同的刑罚标准,不能因被告人的户籍地或亲友职业等因素区别对待。这一辩护意见对法院的量刑产生了积极影响,最终白某某的刑期与同案犯的处理结果保持了相对均衡。

       第五,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卷内仅有《鉴定意见通知书》而未附完整的《鉴定意见书》,且《鉴定意见通知书》中使用了“疑似枪型物品”的表述,这为律师质疑鉴定结论的确定性提供了空间。同时,律师注意到购买者荆某的口供中明确表示购买枪支系“纯粹觉得好看”“偶尔在家玩一下”,这一证据对证明被告人的主观认知和涉案枪支的用途具有重要价值。律师通过申请调取这些证据,使全案证据链更加完整,也为法院准确认定被告人罪责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

       国晖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充分体现了在重大刑事犯罪辩护中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和务实的辩护策略。通过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精神、有效论证从犯地位、分步推进辩护策略,律师在被告人面临较重刑罚风险的情况下,成功为其争取到了6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判结果(检察机关建议判处1年到1年6个月 ),使被告人能够尽早回归社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第一条: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粤晖刑字第014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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