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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中,国晖助第三人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3-09-12 16: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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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X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能证明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提出过履职申请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于法无据,被上诉人怠于履职的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承认其早就知悉被上诉人位于XX林XX号祖屋被第三人非法炸平的违法事实,但一直因故怠于履行职责,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其行政不作为的事实清楚。
       二、监督、查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工作属于被上诉人的职责范围,应当主动履职,其履责义务呈持续存在状态,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
       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查处第三人强拆房屋的请求,属于被上诉人的履职范围,应当主动履行职责,法律并没有规定起诉期限。
       四、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遗漏关键事实,上诉人在知道被上诉人未对第三人非法炸平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罚之日(即2022年6月24日)后,于2022年9月7日向深圳市盐田法院以深圳市福田区X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法律规定明确保护当事人诉权,最高院、广东省法院也一再强调应当在实践中注意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上诉人遭遇祖屋被暴力强拆的严重违法行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反遭各方刁难不公处理,该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被上诉人开庭时承认早就知悉原告祖屋被炸平的违法事实,但一直怠于履行职责,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被上诉人收到举报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事项进行明确的处理,亦未告知上诉人是否正在调查或存在延长期限的情形,上诉人无奈多次申请行政信息公开,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在近年间,受到诸多暴力威胁、恐吓,直至祖屋被炸平,悲愤交加,投诉无门,身心俱疲,已经放弃了诸多权利。为此,恳请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坚守公平正义,依法予以撤销,指令进行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XX行初26XX号《行政裁定书》;
       2.裁定指令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进行继续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X局就被答辩人提起上诉案件,作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举报信,不能证实其已向答辩人提出查处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拆除涉案房屋违法行为的履职申请。
       二、退一万步讲,即便从被答辩人邮寄前述举报信之时起算,其提起本案之诉也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三、被答辩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一)答辩人已依法履行对未经备案擅自拆除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因涉案项目属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依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具有对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查处房屋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答辩人在获悉涉案未经备案擅自拆除违法行为后,2022年4月11日对深圳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一案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4月21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对该公司处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故答辩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二)行政诉讼遵循“一行为一诉”之原则,被答辩人所称两次信息公开处理与本案无关,不应混为一谈。
       本案的起因为被答辩人认为其于2021年8月29日向答辩人邮寄请求对XX街道办事处、XXX村委会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及投机炒作行为作出处理的举报信后,答辩人未依法查处相关行为。对此,答辩人已经依法依规答复和处理,理由如前不再赘述。
       信息公开案件为行政诉讼中的独立案由,被答辩人如对答辩人作出的两次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应当就每一份答复书单独起诉,不应与本案相关事实混为一谈。
       (三)答辩人后续对建设单位的处罚行为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被答辩人在案涉房屋拆除之前早已与该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被拆除的结果属于该协议约定的范畴。答辩人对建设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改变被答辩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如被答辩人认为其自身民事利益受到侵害,应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粤03XX行初26XX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其所诉其他信息公开答复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第三人为解决案件,委托国晖律师介入,国晖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第三人已经依法补正备案手续,且相关职能部门已对第三人未经备案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作出处理,上诉人诉请内容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
       首先,上诉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出具《放弃房地产权益声明书》,书面确认将其房屋相关权益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同意第三人拆除房屋。
       其次,鉴于上诉人已经将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同意第三人拆除房屋,且第三人考虑到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若不拆除则随时可能威胁邻街行人和周边房屋安全,为防止不及时拆除可能造成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021年7月,第三人在情况紧急未向被上诉人备案的情形下,优先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将涉案房屋拆除。
       最后,第三人已经依法补正备案手续,且被上诉人和深圳市福田区XX广电旅游体育局已经分别依法对第三人未经备案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上诉人诉请内容被上诉人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再次要求被上诉人对第三人进行查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上诉人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履职不符合规定,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职责,上诉人也应当先向被上诉人提出查处未经备案擅自拆除涉案房屋违法行为的履职申请,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当庭确认其仅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上诉人邮寄了一封举报信及相关举报投诉材料,此外,被上诉人未先向被上诉人提出过查处申请,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诉人当庭确认其仅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上诉人邮寄了一封举报信及相关举报投诉材料,2022年9月8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属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规定。
       综上,第三人已经依法补正备案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对第三人未经备案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作出处理,上诉人诉请内容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且上诉人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上诉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上诉人黄某甲等二人2021年8月29日的举报信并未明确提出上述履行职责申请,黄某甲等二人要求确认福田区X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该局履行职责,无事实根据。即使黄某甲等二人当时提出了该项履行职责申请,其起诉依然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甲等二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黄某甲、黄某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国晖接受本案第三人深圳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作出第三人已经依法补正备案手续,且相关职能部门已对第三人未经备案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作出处理,上诉人诉请内容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本案之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辩护意见。国晖律师的专业辩护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委托人对本次代理非常满意,本案顺利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XZ000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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