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行政处理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上诉人某某以某小学原校长涉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由,通过国家信访局信访投诉,该信访件转至被上诉人某区教育局处理。教育局收到信访件后,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此前已因上诉人重复投诉同类事项约见上诉人核实情况,后续又约见学校行政代表听取汇报,要求学校提交佐证材料,经全面核查后未发现上诉人投诉的相关问题,于2024年11月作出《处理意见书》,并通过短信告知上诉人处理结果。
上诉人对该《处理意见书》不服,认为教育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遭受学校打击报复(包括克扣绩效工资、安排超负荷工作量、错失课题申报资格等),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理意见书》、要求教育局全面调查并恢复其合法权益及名誉。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属于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并由教育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确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边界,教育局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针对性代理策略:
一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行政行为性质。律师明确教育局作出《处理意见书》的行为系信访处理行为,并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本案的关键法律依据。
二是举证证明已依法全面履职,反驳“行政不作为”主张。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教育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诉求,律师整理了完整的履职证据链,充分证明教育局已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全面、尽职履行了信访调查答复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三是精准反驳上诉人的无理主张,指出其滥用诉权。律师发现,上诉人近年来就同一事项多次重复信访、复议、诉讼,在信访件未办结时即启动多重救济程序,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属于滥用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争议焦点】
教育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处理结果】
经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教育局作出《处理意见书》的行为属于信访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25)粤03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教育局的合法行政行为得到司法支持,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正常的信访处理秩序。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快速锁定信访处理行为与可诉行政行为的本质区别,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通过梳理完整履职证据链,有力反驳“行政不作为”的主张;庭审中紧扣法律规定,明确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指出上诉人滥用诉权的情形,逻辑严谨、论据充分,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主张。
【相关规定】
1.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顾字第040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