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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维权胜诉,国晖律师助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6-02-22 14: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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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被告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惠州市公安局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024年8月2日23时许,原告驾驶小型轿车在惠州市惠城区惠泽大道行驶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对原告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8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标准。经查,原告曾于2018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9月12日,惠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17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惠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仍不服,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执勤人员执法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执法程序违法,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惠州市公安局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惠州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配置及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署名与实际执法人员不一致是否影响处罚效力,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应被撤销。

      【处理结果】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惠州市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并发表代理意见。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提交了现场执法视频、询问笔录、违法记录查询情况、强制检定证书等关键证据,清晰释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及处罚依据的充分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执法人员配置符合法律规定,呼气酒精检测属于信息采集工作,可由一名民警带领辅警实施;《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署名与实际执法人员不一致未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惠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合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执法程序合法性、证据关联性等核心问题构建辩护体系。庭审中,律师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现场执法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有力驳斥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清晰阐释了呼气酒精检测的法律性质及执法程序的合规性。本案提醒,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应规范证据留存,相对人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撑,仅凭程序瑕疵主张撤销处罚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惠晖行字第000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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